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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度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中职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如应征入伍、创新创业、遇到家庭或本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部门单位证明。应征入伍的新生应及时向所在专业的系(部)和教务处学籍科备案,并在第一学期内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书面申请。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在服役期间及退役后2年内保留入学资格,其他的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年内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开展健康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学生处申请,或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对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专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当重修,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第一次补考不收费,学生毕业前与结业后进行的课程补考按省(州)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补考费。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履行缓考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按学院规定缓考。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第一次补考。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学生素质成长积分考评细则》,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本校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的专业,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学院考核合格、或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不足6门者,可以正常升级;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6门(含6门)以上者,应当留级;对成绩较差、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降级;申请、学院考核合格并批准。本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专业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高职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条例》,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习成绩,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如专业课程相同,其已获得学习成绩,经教务部门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根据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学生旷课达该课程总课时1/3的,可以取消该学生此课程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

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在学籍档案中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可以在本校专业范围内选择;非两年制的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只能在相近专业范围内选择;毕业学年学生不能转专业;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国家控制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可以优先考虑。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报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本院学生转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和转入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由本院报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本所在地公安部门。外校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院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应按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的具体办法执行;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学生因身体、经济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即:两年制不超过5年,3年级不超过6年,5年制不超过8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学生因病请假累计超过学期在校时间三分之一的,因事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本学期六分之一的,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学期内学习任务的。

2.经学院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并影响他人学习、生活者。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5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服役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院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前四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门数在8门(含8门)以上者,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年以上(含3年,包括休学时间)、休学创业学生超过学制年限5年以上(含5年,包括休学时间)末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存在危及本人或他人生命安全风险的

(四)未获学院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办理。

毕业与结业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参加补考,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且正常办理退学的学生,学院办理肄业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